九州手机版app,九州(中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抵御火灾能力,维护校园公共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院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与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指用于灭火、防火以及火灾事故的器材。
(一)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1.校园地下消防供水管网、消防水泵及电控设备。
2.校园地上、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池。
3.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4.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及设施。
(二)建筑消防设施包括: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3.防排烟通风系统。
4.广播通信系统。
5.室内消火栓系统。
6.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
7.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
(三)灭火器材包括:
1.各种手提式、推车式、悬挂式灭火器、灭火器箱等。
2.消火栓箱、水带、枪头等。
3.破拆类工具、救援类工具、逃生类工具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智慧安全警务处是学校管理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职能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和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负责配备、维修校园的灭火器材;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做好消防设施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 后勤基建部门负责全校新建项目的消防设施建设、验收以及室外消防设施的整体规划。
第六条 财务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经费的保障。
第三章 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七条 新建建筑的消防设施须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设施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投入使用前必须有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功能完好报告。
报告和消防施工资料应一式三份,档案馆、智慧安全警务处与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基建部门应协调建设单位对使用单位进行消防设施的操作技术培训和消防设施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八条 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施工时,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中,施工方应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施工方必须保证建筑物内原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完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人员疏散通道。
第十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楼宇,智慧安全警务处应当与该建筑消防设施的生产单位、具备相应安装资格的施工单位或经消防救援部门批准的专业从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定期按相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 火灾报警探测器投入运行两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相应阀值及其他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室外消火栓应定期检查,每个消火栓应编号建立档案,每半年开启一次防止锈蚀,栓体每两年进行刷漆维护。
第十二条 建筑内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相关部门应配合智慧安全警务处建立专项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名册及工作职责。
(二)建筑消防设施竣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报告、检测报告、竣工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的审核意见书、检查意见书、整改通知书及验收意见书等。
(四)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合同。
(五)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和检查维修保养台账。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当经省辖市消防救援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能按照火灾事故处理预案熟练操作建筑内消防设施。
第四章 灭火器材的管理
第十四条 智慧安全警务处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合理配置灭火器材,每具灭火器材及灭火器箱应统一编号,实行数据化管理。
第十五条 灭火器材的配置原则
(一)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校医院、实验室、图书馆、餐厅公共部分、超市及学生公寓楼宇等的灭火器材由智慧安全警务处负责配置,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维护检查。
(二)新建的教学场所和配套设施内的消防器材应在项目立项时考虑相关消防器材的配备,列入项目概算,与项目验收同步进行验收,在项目建设前,将消防设计报智慧安全警务处配合审核,避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发生。凡是未报审核的,发生配备不符合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配备至合格。移交使用单位后,后期维修更换由智慧安全警务处负责。
(三)驻校经营性场所、快递点等单位必须按要求自行配备灭火器材,智慧安全警务处负责检查督导,对不按要求配备落实的,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不按“通知书”要求整改的,智慧安全警务处可以向管理单位建议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智慧安全警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灭火器材进行更换维修,以确保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学校配置、维修的灭火器材应由智慧安全警务处与使用单位进行书面手续移交。
第十七条 灭火器材实行“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各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对本单位的灭火器材进行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管理者姓名应张贴于灭火器箱上,至少每月对所管理的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八条 灭火器材应配置在公共走道及醒目的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灭火器材,不得随意改变灭火器材的位置。
第十九条 单位内配置的灭火器材应加强日常管理检查,发现丢失、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智慧安全警务处,不能说明丢失原因或因管理不善丢失的,原则上由管理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因办公、科研、实验场所发生改变,搬迁时原配置的灭火器材不得带入新的场所,新场所所需灭火器材应由主管单位按需要另行申请配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楼)内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时,单位安全员应将配置的灭火器材统一集中、妥善保管,待工程完工后放回原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的。
(四)未经批准随意在消火栓上取用水的。
(五)随意关闭消防用水阀门的。
(六)挪用、侵占灭火器材的。
(七)因管理不善导致灭火器材损坏、丢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