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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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手机版app,九州(中国)资产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九州手机版app,九州(中国)(以下简称“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行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捐赠人与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本着以育人为中心,主动为教学服务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国家和陕西省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来自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的资产捐赠,涵盖但不限于设施、物资、图书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以及其他符合学校需求且符合法律规定之捐赠。

第三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资产归学校所有,将统一纳入管理并进行财务核算,旨在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文化建设等各项事业发展。

第二章 受赠原则

第四条 学校接受捐赠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捐赠行为合法合规。

(二)服务教育:捐赠资产应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符合学校发展战略和实际需要。

(三)平等自愿:捐赠行为基于捐赠人与学校的平等协商和自愿达成,尊重双方意愿。

(四)公开透明:捐赠过程及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校将不接受以下资产捐赠:

(一)有损国家、学校名誉,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资产;

(二)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环境,或违反国家相关禁令的资产;

(三)捐赠条件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或学校无法实现的资产。

第三章 受赠资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按照资产类别和管理职责划分,实行归口管理受赠资产:

(一)财务处负责受赠货币资金的管理;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受赠设备设施、物资的建账,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三)科研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受赠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受赠图书资料等文献资源的管理;

(五)学校办公室、校友会办公室、档案馆负责对受赠的文物及陈列品等进行管理;

(六)其他部门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其他类型受赠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在接受有附加条件捐赠的情况下,应根据附加条件性质,分别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捐赠人作出承诺。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应在OA上提交捐赠资产入账流程,并持已确认的受赠资产清单、捐赠协议等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凭捐赠资料和验收单据办理入账手续。

第九条 受赠资产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登记和入账手续:

(一)货币资金:3日完成验收入账;

(二)设备设施、物资: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登记和入账;

(三)其他资产: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登记和入账;

(四)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经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延迟入账。

第十条 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

(一)捐赠人提供价值凭据:按凭据标明金额加直接费用入账;

(二)无价值凭据:按同类资产市场价格加直接费用入账;

(三)旧固定资产:按前述方法确认价值,扣除折旧费后入账;

(四)无法确认价值:由资产管理处聘请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入账。

第四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外捐赠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实施。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审批流程:

(一)货币性资产捐赠:由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经财务处、法律事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复审,校长批复后实施(超出权限须董事长或学校董事会审批);

(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同上,同时附送资产原始资料、详细清单、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审批权限

(一) 单项100万元以上的赞助、捐赠支出,由学院董事会会议决定;

(二)经学院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在实施过程中的捐赠:

1.单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赞助、捐赠支出,由董事长审批;

2.单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赞助、捐赠支出,由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外捐赠对象主要为公益事业及遭遇重大灾害的地区和群体,捐赠应签订协议,捐赠后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激励

第十五条 学校将对积极促成社会捐赠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对争取到捐赠的单位,根据捐赠人意愿和学校需要,优先安排或优先考虑其使用捐赠资金或非指定用途的捐赠资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进行募捐受赠与接受捐赠,对违规行为造成学校形象、声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向捐赠人做出承诺,或承诺内容与学校利益不符的,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未按捐赠协议使用受赠资产,或捐赠资产管理、使用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将责令改正、收回资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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